新北市視聽器材服務業職業工會互助慰問金申請辦法
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
北府勞組字第0920662384號函備查
壹、目的:本會為照顧會員及發揮互助合作精神,增進其福利,特設立本辦法。
貳、互助金之來源:由理事會編列年度預算,由常年會費支付。
叁、申請辦法: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均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(如有欠繳會費者, 一律不得申請)。
肆、申請互助金給付範圍暫定如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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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遭遇突發火災致房屋全毀或半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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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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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遭遇不幸致勞保局強制請領殘廢給付,而必須退保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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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遭遇傷病而住院達七天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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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直系親屬(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死亡者。
伍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(須入會滿1年以上)
(一)會員遭遇突發火災致房屋全毀核發給20,000元,半毀發給 6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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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會員本人現住所戶籍地為給付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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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會員遭遇火災事故,於未重新整修前應電話通知本會派員勘查現場為準,否則依本會給付標準半毀核發其補助金額。
(二)會員本人死亡者,按下列標準發給撫慰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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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本人死亡遺有直系親屬者,以死亡日期計算,加入本會1年以上5年以下者
一次發給撫慰金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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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10,0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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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滿10年以上未滿15年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20,0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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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滿15年以上未滿20年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30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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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滿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4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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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滿25年以上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6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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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領上述所訂撫慰金之順序如左:(以一人申請為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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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及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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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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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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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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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、姊妹。
(三)請領殘廢給付而退保者,未達退休年齡一律發放5,000元。
(四)會員遭遇傷病而住院達7天以上者,發給互助慰問金1,200元,如同一事故必須間隔 3個月以上,才可以再提出第二
次住院互助慰問金申請,如未符合此規定不得提出申請。
(五)會員直系親屬(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死亡發給慰問金3,000元。
陸、互助金申請、審查、核發程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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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會員發生上述事故,應依規定備齊有關證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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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申請互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至本會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,視同放棄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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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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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,應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,經查核完成之案件,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,呈報常務理事及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核定,並提理事會追認。
柒、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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