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視聽器材服務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
第一條:本會為獎勵會員子女向學,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凡本會會員之直系子女,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國民中學以上學校(不包括夜間部、補校、空中學校),而無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,得可申請發給獎學金,但同一學年度以發給一次為限。
一、獎學金種類:
1.國中:三十名,每名每學期獎學金500元。
2.高中:二十名,每名每學期獎學金800元。
3.大專院校:十名,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,200元。
附註: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高中,四、五年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標準辦裡。
二、申請資格:凡在前條各級學校肄業之學生,而具有左列資格者均可申請。
1.國中:學科、體育、操行平均成績八十五分者。
2.高中:學科八十分以上,智育成績八十分以上,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,操行在八十分以上者。
3.大專院校:學科八十分以上,智育八十分以上,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,操行在八十分以上者。
附註:各組人數超過時,以各項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取捨,分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三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之一者,不得為其子女申請發給獎學金:
1.已退會者。
2.未遵守本會章程盡其義務者。
3.其子女已享有公費待遇者。
4.入會未滿一年者。
第四條: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至31日止。9月16日至10月15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五條:申請手續,填具本會印製之申請書乙份連同左列文件,直接到本會申請。
1.學校正式成績單乙份。
2.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、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乙份。
第六條:獎學金發給與否,由本會理監事審核後通知之。
第七條:獎學金金額、名額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,由理監事視財務狀況決定之。
第八條:本辦法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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